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的现代启示
摘自年第6期《反腐败导刊》
发生在清同治光绪年间的“杨乃武与小白菜”一案,是晚清四大奇案之首。纵观整个冤案的发生、发展经过,可以找到以下三大成因。
个是刑讯逼供。中国封建社会时期发诸西周而终乎清末变法的刑讯制度,提倡“断罪必取输服供词”,而手段就是“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在没有人会自诬有罪的错误指导思想下,封建王朝的刑讯逼供曾被演绎到了淋漓尽致。杨乃武与小白菜也在之前的各级审讯中被“屈打成招”。
第二个是有罪推定。冤案的始作俑者,当时的余杭知县刘锡彤,在没有任何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坊间好事之徒的传言(“羊吃白菜”),就先入为主地怀疑杨乃武与毕秀姑(外号“小白菜”)谋*害夫,在昏庸仵作误判葛品连服*致死后,进一步对毕秀姑有诱导性地刑讯逼供,使毕秀姑受刑不过而诬称与杨乃武私通,遂又进一步对杨乃武刑讯逼供,致使杨也屈打成招。这过程中,刘知县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显然也是导致冤案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三个是人为制造。杨毕冤案一开始就疑点重重,其中 的问题就是*药砒霜的来源。杨乃武在杭州知府陈鲁对其进一步滥施酷刑时被迫供述于仓前钱宝生药铺买红砒四十文,陈知府遂着刘知县依供传讯钱宝生核查,但钱宝生称其药铺未曾卖过砒霜。此后,刘知县及其属下对钱宝生威逼利诱,嘱其作伪证出具卖砒文书,从而坐实了杨乃武的自诬口供,表面上形成了断案的“证据锁链”。
杨毕冤案的成因,其实也是古往今来绝大多数冤案的主要成因。野蛮的刑讯司法制度和有罪推定观念,余*仍然不时沉渣泛起。所幸,年开始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已经明文将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外,并且明确规定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
各级纪检、*法单位的领导干部,都可以从杨毕冤案这个典型事例中得到启示,坚决杜绝刑讯逼供这种非法的取证方式,摒弃有罪推定的错误理念。一线办案人员,更是应从中吸取教训,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虽或需要“大胆假设”,但一定不能搞有罪推定,务必踏踏实实地“小心求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千万不能本末倒置,把查案变成造案,滥用了人民赋予的权力。
在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上文山社区小白菜民俗文化园内,还有一个“杨乃武与小白菜奇案展示馆”。该馆建筑面积平方米,馆内收集了大量珍贵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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